現如今,因為夫妻雙方工作繁忙,很多家庭會找服務阿姨幫忙接送小孩上下課、往返輔導班。那么如果在服務過程中不慎發生意外,責任應該怎么劃分?
基本案情:
陳阿姨經某家庭服務公司介紹,受雇于本市某家庭,雙方約定的陳阿姨的主要工作是:做飯、打掃衛生、接送孩子上學等,工作地點在某小區5棟602室,每日工作4小時,月工資2800元。
2020年10月29日下午6時,陳阿姨按照往常習慣,去某商廈接送雇主的孩子回家,在下樓梯時,陳阿姨不小心摔了一跤。經醫院診斷為腳踝骨折,在家休息了4個月,醫藥費共花費了4200元,保險報銷2600元。
01
原告陳某認為
自己是在接送孩子的過程中受傷,雇主張某和某家政服務公司應該對自己進行賠償,與二者之間協商未果后,訴至法院。陳阿姨提出訴訟請求:判令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其醫藥費1500元,誤工費11200元,營養費6000元,護理員12000元,并承擔訴訟費。
02
被告某家政服務公司辯稱
原告與其是居間關系,不是勞務雇傭關系;原告自稱受傷時間為10月29日,但急診病歷顯示就診時間為10月30日下午7時;原告自身存在足部病變,急診病歷沒有明確是骨折或者踝關節骨折,主張勞務期間受傷導致踝關節骨折證據不足;家政服務公司已為陳某在保險公司投保,保險公司已經支付原告2596.05元。
03
被告張某辯稱
其與原告并非雇傭關系,原告是受指派至張某家中從事家政工作,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;原告自稱10月29日受傷,但10月30日的急診X診斷報告無法看出骨折;原告自身存在疾病,未盡注意義務摔倒,應自身承擔主要責任;原告主張的治療費用已經過保險理賠,對中藥藥劑費用不認可,誤工期、護理期、營養期過長,標準沒有依據。
法院查明
被告張某(甲方),原告陳某(乙方),被告家政公司(丙方居間人)共同簽訂了《家政服務協議》,約定乙方至甲方處從事鐘點工服務,包括做飯、打掃衛生、接送,服務期限為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,每周服務6天,服務時間為下午2:30至6:30,甲方向丙方繳納服務年費1600元,乙方按報酬的10%繳納服務費。2020年10月30日,原告陳某發微信語音告知被告家政公司工作人員,其在接送客戶孩子時不慎摔傷,當晚陳某到醫院就診,當天南京天氣為多云。
法院認為
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本案中,經家政公司居間介紹,原告陳某為被告張某提供做飯、打掃衛生、接送孩子等家政服務。在提供勞務過程中,被告陳某作為提供勞務的一方,應當妥善完成勞務活動并注意自身的安全。案涉勞務的服務場所和服務內容均不具有特殊的危險性,陳利在走路時自身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摔倒受傷,對自身所受損害后果陳某應承擔主要責任,張某承擔次要責任。家政公司為陳某與張某訂立勞務合同提供居間服務,促成勞務合同成立,并非案涉勞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,對陳某所受損害不承擔責任。綜合全案情況,對陳某的損失,本院酌情確定陳某承擔60%的責任、張某承擔40%的責任。
關于原告陳某的損失,其中醫療費,原告在醫院就診所支出的醫療費,除已由保險公司理賠支付部分之外的主張無證據支出,不予采信;關于誤工費、護理費、營養費,根據各項證據綜合考慮,酌定為誤工期90天、護理期60天、營養期60天,最終認定誤工費8400元,護理費4200元,營養費1800元,合計14400元。
法院判決
被告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陳某5760元(14400*40%);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法官說法
承辦法官:陳寧
家政人員提供家政服務時受傷,要綜合考慮家政公司與被雇傭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、是否繳納社保等,在本案中因家政公司僅提供居間服務,并未與被雇傭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,因此工作期間受傷,應當按照雇傭雙方的過錯責任承擔相應責任。
法條鏈接
1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
第三十五條 【因提供勞務致害責任與自身受害責任】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2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
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》
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,適用民法典的規定。
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,適用當時的法律、司法解釋的規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,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,適用民法典的規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供稿:金融庭 陳 寧
原標題:《家政服務過程中受傷,責任怎么劃分?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