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事還原
小董是某的保潔員,上門到雇主家做衛生,雙方口頭約定勞務報酬800元,雇主提供梯子并引導小董使用。干活時,小董不慎從梯子上滑落摔傷,胸12椎體粉碎性骨折,被鑒定為九級傷殘,花去醫藥費等費用幾萬余元。
小董將雇主起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等費用近二十萬元。
那么,作為雇主應不應該賠償保潔員小董的損失呢?上門提供勞務的
相關法規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
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。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提供勞務期間,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,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,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。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
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;造成死亡的,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。
律師志愿者講解
對保姆、月嫂、保潔員上門向雇主提供勞務受害產生的糾紛,實質為個人之間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,提供勞務者受害實行過錯責任原則。提供勞務者受害分為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時受傷與死亡兩種情形。
對個人與個人提供勞務者受害,雇主應不應該賠償提供勞務者受害的損失,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,要審查家政服務人員受害是否與提供勞務相關、接受勞務一方的雇主是否相應過錯來評判。
本案法院最終判決雇主承擔15%的責任,其理由是雇主為保潔人員提供了梯子,并指示搞清潔工作之用,因梯子不穩導致摔下來,存在一定過錯,且是本案的接受勞務的受益人,故判決要承擔責任。
如果雇主對此沒有指示安排或提供工具等過錯行為,其提供勞務者因自身原因受害的,按照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,雇主則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。
廈門市總工會全媒體中心出品